一般服務條款和條件
 

         上海端麟汽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我司”)依據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以下簡稱為“服務條款”)向有檢測需求的機構(以下簡稱為“委托方”)提供服務。
         該服務條款內容作為相關檢測合同、檢測委托書等的附件內容,除非另有書面規定,雙方之間的要約或服務及衍生契約關系均自行按照該通用條款的內容執行。
         1.委托方申請檢測時,應填寫檢測委托書并簽字蓋章后提交至我司(可以采用E-mail、傳真和快遞等方式)。如委托方對檢測服務有特別要求,應在向我司提交《檢測委托書》的同時書面告知我司,我司有權審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該要求。
        2.委托方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供合法、適用、適量的樣品并支付檢測費用和其它相關費用。我司則根據委托方檢測委托書中提出的委托項目及要求,按雙方約定方式提供檢測服務檢測報告(證書)。
        3.委托方應對樣品進行妥善的防護和包裝負責,以確保樣品在運輸或交接過程中的安全。對于運送過程樣品可能出現的任何損壞或遺失或不適用于檢測的情況,我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委托方需要我司外出采樣或現場檢測,委托方應確保工作現場不存在任何危及或影響我司工作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因素,否則,由此給我司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用、工傷待遇、經濟賠償)由委托方承擔,除非另有協議約定。
        5.委托方應告知我司任何與委托服務有關的實際或潛在的風險或危險,如輻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物質,環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并承諾所委托之樣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要求。
        6.我司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樣品和有關資料后,及時進行檢查,如發現樣品有誤、樣品量不足、樣品損壞,或缺少必要資料(可能影響結果的準確性、結果判定的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方補充合格的樣品及資料,服務周期自我司收到補充的樣品及資料起重新計算。
        7.樣品在檢測過程中因檢測方法要求有可能受損或被毀壞,我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委托方對檢測完的樣品留存沒有特別要求,我司將結合樣品特性,按內部管理要求對樣品留存。對于超過留存期的,我司有權自行銷毀或處理留存的樣品,若委托方要求繼續保存,則委托方需要承擔樣品保管費。如委托方要求樣品退回的,有關費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8.委托方應在檢測委托書中明確填寫服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檢測項目及其所依據的檢測方法。如果委托方指定檢測方法,則檢測方法的適用與否由委托方負責;如果檢測方法由我司推薦,則我司負責選擇適用的方法并通知委托方,經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應用。
        9.如委托方在檢測過程中要求變更檢測服務要求時,需提出變更申請,我司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合同評審。委托方以書面形式要求我司終止檢測或變更檢測要求的,我司應按委托方的要求終止或變更,但委托方應支付我司已完成檢測部分的檢測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檢測費、人工費、差旅費、試劑費等),并且無權要求我司退還其之前已支付的款項。
        10.如有檢測項目需要分包檢測,我司有權自主決定將其與委托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給任何代理商或分包商。
        11.我司檢測服務周期以委托方提供完整的檢測委托書、回簽后的報價單、樣品已到達我司后的時間開始計算。對于委托方要求加急等檢測服務,我司將根據檢測方法、項目實際情況等條件進行確定是否可以滿足并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加急費用。
        12.如遇無法預見的技術水平和檢測設備故障等原因無法及時完成的檢測項目或不能履行檢測時,我司將及時通知委托方,對于此種情況我司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3.我司根據委托方要求可提供中文報告。如要求提供英文報告需加收費用,且委托方應提供委托方名稱、樣品名稱等報告編制涉及的有關內容的英文信息,我司不對委托方所提供的信息進行翻譯,除非另有約定。
        14.對于送檢樣品,我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上的數據結果只針對所送檢的樣品負責,并不對抽取該樣品的同批次產品給出任何意見。在任何情況下,我司所承擔的責任不應超出我司對該樣品出具的檢測報告的范圍。
        15.我司服務完成后,委托方對檢測的結果如有異議或提出報告更改申請,應于檢測報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我司書面提出,同時附上報告原件。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檢測結果。提出復檢報告更改申請要求時,我司僅對原樣品按照原檢測方法進行復檢或報告更改,委托方應根據復檢或報告更改情況支付相應的復檢費用。如果要換用新樣品和/或提出新方法檢測,則視作新的委托申請。
 如遇以下情況,我司將不再受理復檢要求:(1)原樣品已被委托方取回;(2)原樣品無法保存;(3)原樣品已用完;(4)原樣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復檢;(5)原樣品超過保存期限已銷毀;(6)原樣品發生變質;(7)不可重復檢測的項目;(8)其他認為不可復檢的情況。
       16. 由于某些檢測項目或方法尚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在此情況下,委托方若接受我司的檢測服務,則報告結果僅限于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比對測試等活動使用,不能用于作為向社會出具的第三方證明作用或其它任何商業用途,我司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
       17.我司依據委托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資料、樣品等進行檢測,編制檢測報告,委托方應對資料、文件及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我司或我司人員或分包方不對因委托方提供了不清楚、錯誤、不完整、誤導性或虛假的信息而導致錯誤結果負任何責任。
       18.委托方承諾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我司支付檢測費用,不得以與我司存在爭議、交叉索賠或款項抵銷等任何理由,扣留或推遲支付任何款項。委托方因任何原因終止付款或未能支付應付我司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我司有權中止提供一切服務并拒絕發出檢測報告及任何相關資料,委托方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檢測費用時,每延期一日,我司有權要求委托方支付應付檢測費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委托方支付拖欠我司的所有款項及其利息。我司對由此引起的違約及損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中止服務和拒絕出具檢測報告。
       19.我司承諾對委托方所提供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擔保密義務,委托方應為我司所提供的資料以及環境狀況、產品技術、生產工藝等承擔保密義務。
       20.依據我司所接受的委托要求,我司在檢測服務的過程匯總所做出的的任何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權利(包含但不限于版權),均屬于我司的既得權利,未經我司事先書面許可,委托方不得復制或是復印,公開或項第三方透露任何此資料或進行摘選。
       21.因發生我司無法控制的情形造成我司無法履行或完成約定的義務時,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發生不可抗力時;委托方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其義務時;由于委托方原因致使我司未能按約定完成檢測服務造成委托方任何損失或損害時;相關法律和法規及標準發生變更時。
       22.對于因我司的任何違約行為及或任何采取合理技巧或注意的原因,而導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質的相關損失、損壞或費用,我司所承擔的責任均不超過相應合同中規定的應付服務費等的3倍的總金額,對于任何索賠,我司均不承擔任何間接損失或從屬損失,其中包括利潤損失及或未來的業務損失及或生產損失及或委托方所簽署的合同取消。
       23.雙方權利義務調整及爭議解決方式,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合同/協議及約定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則可申請在我司注冊所在地仲裁機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24. 委托方可通過我司的投訴熱線021-69588316、投訴郵箱info@deco-len.com或通過其它任何方便的方式對相關服務進行意見反饋或投訴。
      25.本通用條款以中文訂立,如有任何譯文差異,應以中文版為準。